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细则(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07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脱产、夜大学、函授、远程(网络)教育等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产学习的学生请假在24学时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24学时以上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业余(夜大、函授、远程)学习的学生请假,由院系、函授站、远程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时须将学生请假事由、时间等上报教学院系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无论因病、因事请假,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规定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特殊情况需事先经教学院系批准。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主干专业课程应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凡考试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照《北京大学成人教育课程考试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向教学院系申请缓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条 学生因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旷考、被取消考试成绩及作弊等原因未获得学分者,均须重修。实验课、上机课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均须重修。

  重修须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学单位批准,按教学单位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