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07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脱产、夜大学、函授、远程(网络)教育等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开学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入学的书面申请,经其被录取的成人教育相关学院(系、中心)同意,报继续教育部审核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将视为自动放弃重新入学资格。

  第九条 各类在籍成人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如应交纳学费,而没有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其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条 新生注册时,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教学单位公布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以便学生选修。学生可选修不同年级、教育形式、层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本科生不可选修专科课程),但须经过本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和开课单位的批准,遵守开课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本门课程,也可以换选其它符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没有条件重修的,可以申请以自学方式学习课程,参加重考。

  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已经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

  第十三条 业余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超过6门或24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考试时间不得相互冲突;

  (二)拟选修的课程,若有先修课,应修完先修课,方可选修本课程;

  (三)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

  学生选课后,如需要退选或加选,可在每学期第四周之前,办理退选或加选手续。学生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试,以旷考论;学生未办理选修手续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计成绩,不获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所获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超出部分如实记录为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提交有效的成绩证明或证书,包括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专科以上成绩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合格成绩、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