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4月07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脱产、夜大学、函授、远程(网络)教育等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九条 各类在籍成人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持学生证按时到学校、函授站或远程教育教学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如应交纳学费,而没有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其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条 新生注册时,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教学单位公布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以便学生选修。学生可选修不同年级、教育形式、层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本科生不可选修专科课程),但须经过本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和开课单位的批准,遵守开课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本门课程,也可以换选其它符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没有条件重修的,可以申请以自学方式学习课程,参加重考。
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已经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
第十三条 业余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超过6门或24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考试时间不得相互冲突;
(二)拟选修的课程,若有先修课,应修完先修课,方可选修本课程;
(三)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修课程的学习。
学生选课后,如需要退选或加选,可在每学期第四周之前,办理退选或加选手续。学生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试,以旷考论;学生未办理选修手续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计成绩,不获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所获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超出部分如实记录为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提交有效的成绩证明或证书,包括国民教育系列的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专科以上成绩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合格成绩、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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