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学生学籍管理细则(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24日

摘要: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成人全日制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

退学有异议的可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后三天内办完手续并离校。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按照《关于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申请重修考试的暂行规定》申请重修考试,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限申请重做一次;其他不及格课程限申请重修考试两次。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年限以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已满一年及以上,且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作肄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学籍处理由学历教学部负责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或经学校主管校长授权,由成教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