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4日

摘要: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我校业余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业余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凡按成人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事项做好准备,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由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基层部门出具证明,向学院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

明“旷考”字祥,不予正常补考。凡考试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违纪”字祥,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初犯者,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可按补考不及格对待。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函授、夜大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鉴定表归入个人档案。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应所学课程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部主任批准,可以免修,成绩记载时注明“自考合格”。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为班级集体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干部,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给予表彰或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在校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悔改进步表现的,经学院审查批准,可以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又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法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犯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奖励或处分,由教学部提供材料经学院审查、批准。对于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应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并报区教育厅备案。

  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

  1、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2、因工作关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近期无法继续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