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成人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4)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3月02日
摘要: 为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被省招生部门批准,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1)因病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公出差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养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期,休学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计算,在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学生由学籍办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事宜,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学院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对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院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届学生学习,如下届无原专业接续,应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休学超过规定累计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由于教学计划的变动而未曾学到的必修课程,必须在毕业答辩前补修完毕并取得考核成绩,对休学前已修过并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四条 学期开课两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后再复学,如遇学费标准和往年有变化时,应按新交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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