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02日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新生均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应事先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后仍不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手续。未经请假或假期满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组织的教学或其他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按规定应给予处分的应及时作出处分决定,并通知学生本人,脱产班学生受处分的还应通知其家长。

  脱产班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脱产班学生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请假时间在三天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两周以上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请假一经批准,班主任必须及时向任课教师通报。学生请假期满应向班主任销假。

  第十五条 脱产班学生的考勤工作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班长共同负责。班主任应配合任课教师、督促学生班长坚持每天考勤,并将出勤情况详细记录在每周的《考勤记录表》上,经班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成人教育学院。

  第十六条 夜大、函授学生的考勤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规律按成人教育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选课与修读

  第十七条 云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夜大学生实行弹性学年制,函授及脱产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十八条 夜大新生一年级上学期所修课程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科统一安排,学生不参加选课。从一年级下学期开始,各教学单位根据夜大学的教学规律和特点,拟定选修课程,并向学生发放选课单。

  第十九条 夜大及函授三年制、四年制、五年制毕业的规定学分分别要求为72学分、94学分和116学分;脱产二年制、三年制、四年制毕业的规定学分分别要求为76学分、114学分和152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20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进行改、退、补选。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未获批准者,不得参加听课与考试,擅自参加者不登记成绩、不记学分。

  第五节 休学、复学、退学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 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学年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不得办理复学手续。凡申请休学者,须持书面申请和学生证,通过班主任或本人直接到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函授学生也可通过信函办理。脱产学生的休学申请须由家长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