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4)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3月01日
摘要: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细则。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依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本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
7、应予退学的。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健康原因持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将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3、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
4、因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一次为一年,但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持休学证明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的证明;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能恢复学习的证明,复学申请者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如所属专业不连续招生,复学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同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修业年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专业学制的3年。
七、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有四门或累计五门(包括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