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01日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者,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脱产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函授、业余学生,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办理相应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后一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教学单位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