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暂行办法(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2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了保证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参照原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  第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分为:  1、全日制、脱产文科类大专及专升本两年;  2、全日制、脱产理科类大专三年;  3、

,报学院批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病经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公、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教学点核实后,填写休学申请表,并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对要求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审查,若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复学,须于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内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方可复学。由教学点按专业编入适当年级学习。如无适当年级可安排,需视其具体情况,可以保留学籍1年或作转学、退学处理。

  第四节 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的确不能按教学计划坚持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工作单位证明,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备案,即可退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教学点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令其退学。

  (一)无特殊原因一个学期未参加学习者(包括不交作业、不上课(包括面授课、辅导课),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不参加考试)。

  (二)因其他原因,所在单位和教学点(教学基地、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学)按学院相关规定认为应当退学者。对令其退学的学生,应通知到本人。

  (三)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门数达本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者或经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本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劝其退学。

  不及格课程门数的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