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成人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2日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促进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大政〔200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本、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和各种形式(函授、业余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成人

  为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促进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大政〔200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本、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和各种形式(函授、业余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二级学院,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日常办学工作。

  第五条:承担教学工作的学院,应设立专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教务管理机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校外合作单位按合作办学协议承担相应工作。

  第七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新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招生宣传、广告印制与刊登,网上报名相关工作,入学通知书寄发等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第八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由成人教育学院协调相关学院制定,并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批准。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教学计划,未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

  第九条:承担教学工作学院要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对不合格或不适宜的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换。严格禁止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单独承担教学工作。

  第十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统一使用规定的教学用表,建立教学档案。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各专业按招生计划设定的学制制定教学计划,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包括入学、注册、考核与成绩管理、课程免修、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退学、延长学业等)以及毕业、结业初审等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和学位英语考试的,由成人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审核,经校长批准后发放。

  第十五条:学校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