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籍管理暂行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12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了保证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参照原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  第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分为:  1、全日制、脱产文科类大专及专升本两年;  2、全日制、脱产理科类大专三年;  3、

续。学生经批准退学,除扣除教材费用外,另需扣除部分学费。具体规定如下:正式开学前办理退学手续的扣除学费的5%,开学后–周内退学的扣除10%;二周内退学的扣除20%,三周内退学的扣除30%,四周内退学的扣除40%,超过四周的退学不退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一学年内有超过开设课程1/2考试不及格者不予注册,劝其退学。

  (二)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入学教育,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校风校纪及规章制度的学习、专业介绍、军训等。

  第二节 转站、调专业、转学

  第十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查核准并与相关学历教育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入同层次,同类型、同年级或低年级学习。

  (二)拟转学者,必须是当年录取的新生。在原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转入我院学习。

  (三)办理转学,必须持有调动单位和转出学校的证明,经所在省、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相关教学点学历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点学历教育部门应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将申请转学学生材料(新生录取表、本人申请、转学登记表一式两份)汇总后报学院招生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转学须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核准、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生效。

  (四)各教学点学历教育部门在未接到学院招生办公室正式通知以前,不得擅自同意学生转学和调整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后,原来所修课程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转入本院的学生,本院承认其在原校所修课程的比例如下:

  1、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公共基础课程100%。

  2、与我院相同或基本相似的专业课程60%。

  3、其它课程30%。

  (二)对于院内转专业的学生:

  1、公共基础课100%。

  2、相同或相似的专业课100%。

  3、非专业选修课100%。

  第十二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离开所属函授站,如新任职单位所在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并有相同的专业和年级,可以申请转站。

  第十三条 函授生转站须有调出与调入单位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函授站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