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4)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4月02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联合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联合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ldqu
符合规定确需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被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应在申请报告上详细说明原因,并辅以有关证明作为附件,凡录取学生的学制、学习形式、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专业,不得互转。同层次不同科类间专业的互转,要求转专业的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学校本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非外语类转入外语类的需学生入学底册,查验其入学的外语成绩,成绩不够录取线的不能办理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由非脱产转为脱产学习的,以不扩大本校脱产学习与业余学习的比例为原则,由所在学院审核报校成教处审批,并报市教委确认。
第四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符合北京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经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以及重新答辩合格者,各项条件全部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后,准予毕业并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要求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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