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02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保证我校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是成人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学籍管理要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专人专机,使用统一规定的管理软件系统。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内容准确无误。  第三条 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生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务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校内转专业一般在同层次、同科类、课程能相互衔接又不影响转入专业后续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进行。如有下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至相关专业,但只能申请一次。

  (一)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者;

  (二)因工作需要转专业者;

  (三)确有拟转入专业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新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办理。跨省转校须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能转学或转专业:

  (一)未到校注册的新生不得转学;

  (二)文科与理科不得互转专业;

  (三)学科相关性不强不得互转专业;

  (四)毕业班学生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八、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 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员,学校予以表彰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的学生,在一年内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明显进步,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仍无改进者,责令其退学,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离校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均记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销。

  九、毕业、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必修课重修补考后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