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02日

摘要: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高字4号《关于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指定的教学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并附相关单位有效证明向我校成人教

函授生自行停止一次集中面授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由于各种原因,学生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2、一学期(或集中面授)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因某种原因,学生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教学院(系)或函授站提出报告,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成教学院根据退学者学习年限发给学科成绩证明或肄业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中途辍学者,一律不退所交学费。

  六、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修业学校必须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经国家教育部备案认可的;

  2、专业与层次相同;

  3、课程相同,考试成绩及格;

  4、成绩为近五年内所取得的。

  第二十五条 要求免修的学生,均由本人持有效成绩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课程必须重修:

  1、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数三分之一者;

  2、请假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3、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必须交纳相应的学费。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成人教育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对品学兼优,在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