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藉管理规定(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01日

摘要: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被我校成教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二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藉,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有明显进步,经考查表现良好者可取消留校察看期(原处分决定放入本人档案),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开除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习期满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经北京市教委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予补发。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与市教委录取新生登记表上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若有一门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作结业或留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学习已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一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所学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者不发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学位授予按《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