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成考学生学籍管理条例(4)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2月22日
摘要: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成人教育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所属的教学站办理报到、缴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工作单位证明,事先向教学站或指定地点报告,并转报成人教育学院,经同意后,方可推迟报到。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
毕业、结业和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员毕业时,要进行全面鉴定,填写毕业生鉴定表,鉴定表须经教学点或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写出评语,交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毕业证、毕业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转入学员所在单位,载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全部及格,并通过毕业鉴定,符合培养规格,则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非毕业班学员,在报请省教育厅同意的前提下,准予提前毕业,但需经本人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并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学校对学员的毕业审核工作,于每年三月份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条例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以下情况者,作结业处理:
1、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
2、毕业论文未经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
作结业处理的学员,允许在毕业后半年内返校随有关年级重考原不及格课程,并按规定交纳重考费,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我校应届毕业的本科学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湖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成教学院学籍管理条例与本条例条款相悖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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