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成人函授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3)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2月17日
摘要: 为培养具有成人高等学历,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勤奋学习,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为进一步健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成人教育的教学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新生报到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规定日期也可按规定要求函寄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壹周
第十四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无后续班级,学校可令其随班试读,学生试读期间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并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应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试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论文、科研训练、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试成绩及格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该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在校期间留级或降级只许一次,超过者应予退学。
第四章 课程免修、重修
第十七条 关于课程免修
1、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同层次、同专业、同课程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可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成绩证明,同层次、同课程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免修,但单科成绩须在七十分以上。
2、学生通过自学或从事特殊行业(远洋、野外)或具有特殊原因的,不能坚持听课而又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免参加部分课堂教学,但必须完成实验、作业等,并参加期末考试,此类情况学校从严掌握。
3、其他如转学、转专业等已修过的课程,其教学内容基本相同,也可申请免修。
4、有关申请课程免修时间应在每学期面授前办理完毕(具体办理程序见免修规定)。
5、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20%。
第十八条 关于课程重修
1、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应重修,重修不及格者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再重修。
2、留、降级的学生,原来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3、学生因请假缺课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或作业量的二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应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不改变本、专科层次和科类的前提下,有正当理由确需转专业或转学的,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转专业需要经学校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转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自行联系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开具同意转入的证明并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转入学校办理接转手续。但一年级新生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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