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成人函授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7日

摘要:  为培养具有成人高等学历,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勤奋学习,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为进一步健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成人教育的教学特点,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新生报到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规定日期也可按规定要求函寄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壹周

教师自行确定。

  记分采用百分制,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可采用五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试方法以笔试为主要形式,也可因课制宜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核。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办法评定成绩。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两小时。

  课程经学期总评成绩及格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持原单位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成教院学务科或院(系)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成绩册上不注明“补考”。但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应办理重修。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作旷考论处,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旷考”字样,一般不予正常补考。

  参加考试不交卷者,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函授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试题和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记录成绩时,应将不及格的成绩和补考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后者应注明“补考”字样,以示区别。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记为“及格”,否则为“不及格”。补考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到时另行通知。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如遇无后续班重修,可在修业年限内给一次补考。

  第十一条 函授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不予参加正常补考。如在以后学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院长(院、系主任)批准,可以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并通报工作单位。

  第三章 升、留、降级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但未到达留、降级者,允许带科升级。

  第十三条 经过补考,学期两门课程不及格或学年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也应留、降级。在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处理的称为降级,在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处理的称为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降级规定的,可以跟班试读,连同第二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