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08年成考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暂行(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8年08月08日

摘要: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保障各类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维护招生秩序和考生权益,提高招生考试信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依据国家信息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市招考中心(招考办)、各县(市、区)招办和经授权组织相关考试的机构的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工作。   本办法涉及考试类型包括:普通高考、中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硕士研究生考试、对口升学考试、专升本考试

证号、出生年月、报考科类等内容的合法性检查。

  二、信息报送与修改

  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按各类考试规定时间向上级单位报送信息。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向上级单位报送材料时,必须保证材料真实、准确、手续完备。

  3、向中心报送信息时要刻录光盘一式四份,要保证光盘内信息清晰、可读,文件名要有相应市、县(市、区)的明确标识,光盘背面应有标题标签。同时上报的相应纸介质统计材料和说明材料要手续完备,加盖公章,一式四份。报送单位要自留一份存档备查。

  4、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接收下一级机构报送的信息时,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与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5、如对已上报的信息需进行修改,必须向中心有关业务处室提交修改信息的申请材料和核实意见的公函,经中心有关业务处室、纪检监察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给予修改,并存档备查。

  6、电子信息中的数据表一律采用dbf格式报送。

  7、中心信息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对管理的信息进行随意修改。

  8、中心信息管理部门向教育部上报信息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执行。

  9、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各类招生考试信息报送应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信息安全与保密

  1、招生考试信息是重要信息资源,必须加强安全与保密工作,避免保密信息流向社会。

  2、要加强从考生原始信息采集到考生电子档案形成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对接触考生信息的所有人员必须分别设定权限,明确责任,不得越级违规操作,严防篡改信息、甚至造假现象的发生,关键岗位须配备两名工作人员。

  3、对各种信息的处理、修改或保存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拷贝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无关单位或个人。

  4、对我省招生考试工作中的阶段性保密信息(如准考证下发前的考场考点信息、成绩正式公布前的考生成绩信息、录取前的院校统计信息等),必须做好阶段性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将有关信息泄露。

  5、对于考生个人信息,信息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给他人。

  6、计算机在无人操作时,要设置系统自动锁定功能,只有操作员重新登录后,才能继续操作。

  7、在处理数据过程中或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完成数据备份工作。

  8、信息文件要加锁,避免误删或恶意删除。

  9、对各阶段工作完成后的信息,要及时在相关业务处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备份刻录,并在相关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