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18日

摘要:    为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学生、第二专业学生及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报到。凡超过两周报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平时迟到或早退三次按一次旷课处理,旷课时数累计超过十二学时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脱产学习的学生休学或请事假在同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一周以上,应由学校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等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给予表扬或奖励,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处罚办法由学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