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18日

摘要:    为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学生、第二专业学生及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报到。凡超过两周报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为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学生、第二专业学生及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报到。凡超过两周报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学校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许可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如1996年入学的新生班,简称“九六”级。

    第五条成人高等院校一律不招收旁听生和试读生。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科目脱产学习的每一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业余学习的一般不少于两门。不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缺课在四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须重修。

    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其每一学期所设考试科目的数量,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八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学科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如参考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可按最多30%记入学科成绩。

    第九条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条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一周内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考查课程的补考采用考试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