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3)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06年04月18日
摘要: 为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学生、第二专业学生及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报到。凡超过两周报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转学手续要求在本学期内办理,不受理跨学期的转学申请。手续的办理只对校方,不对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但要以不跨科类且入学考试的科目相同为前提。原专业已学过的课程,不能代替新学专业任何未曾学过的课程。根据所学课程的情况,安排进入新专业相应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本校要求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同意后,由学校于当学期报市教委成教处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考虑其转学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况(
二)(三)之一者,可不予考虑其转专业的申请: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但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四)(五)所述情况者,此条无效;
(二)已进入最后学年的学生;
(三)专科学生欲转入本科。
第四章休学、退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应由学校于事先写出申请,报市教委成教处批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勒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四条”情况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但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四)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
(五)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本人应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编入原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需转专业复学者,应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办理。但对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毕业设计以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凡未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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