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18日

摘要:    为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学生、第二专业学生及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报到。凡超过两周报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并只给一次补考资格,在成绩归档时,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如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作为第二专业的学生,现专业的某些基础课程如在一学历中学过,则此课程可以免修,其原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但专业课无论是否在一学历中学过,均不能免修。

    第十四条学生经过自修,掌握某门或几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可向学校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免修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参考者的一次有效成绩记载,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评定,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每学年(学期)学校应将脱产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情况和考试成绩及奖励与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如因某种原因确需转学者,须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

    (一)家庭地址变迁,现住址距原学校较远。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据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现单位距学校较远。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现单位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原、现两单位共同开据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因从事的工种改变,为适应工作需要而需改学其它专业,而此专业本校现未开设。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种变动证明;

    (四)因某种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希望进入其他学校的相同专业。须由接收校写出情况说明,并在说明中注明所有接收学生的姓名,作为集体转学手续;

    (五)因招生工作的调剂,造成所录学校与考生所报学校不符,而该校离家较远或所录专业与考生所报专业不符,而学生不愿就读该专业。转学时须带上考生档案。作为转出学校不应阻止符合本条规定的学生转出本校。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的申请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入学校负责指导学生填写由市教委印制的《北京成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经转出、转入学校盖章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将该学生有关学籍材料及转学表,在本学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