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纳税引发教育乱收费合法化之争(3)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06年02月16日
摘要: 择校费纳税纷争的背后,如何实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从根本上杜绝教育乱收费,才是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不少家长和税务专家担心的问题是,择校费一旦步入了缴税的轨道,势必会影响到学校的收入,学校是否会将这部分税收变相地转嫁给学生家长。 核心提示: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
评论认为并无法律障碍
在新规定被众多人理解为“使乱收费合法化”的同时,税务界人士也发表意见,对此作出解释。
2月7日,《新京报》发表署名为吕霜的评论文章《对乱收费征税虽无奈却合法》,吕霜称,很多人认为,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虽属无奈之举,但并无法律障碍。
吕霜解释,应税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来源的所得,但细查税法中的一些规定,发现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收法律规范时,并没有将应税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围内。“虽然我国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该条例第一条界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时所称的‘应税劳务’并没有将征税范围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非法范围’同样也包含在应税之中。”
2月13日,郑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税法规定只要有应税行为就应该交税,而与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无关。”
吕霜则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税法并不具备审查功能,而“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来完成”,所以在税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与“合法”的划分,即使是对“非法所得”征税,也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
郑州市地税局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对择校费、赞助费等“超标准收费”作出征税规定,但由于总局文件下发有一个过程,且省局一般会结合当地情况给出具体意见,所以“尚未看到总局的正式红头文件”,因此也未作出相关规定。
学校暂不会受到影响
“我们还没有见到这样的通知,还不能接受采访。”2月13日,郑州市一所省级示范性高中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择校费一直存在争议,能不能收取择校费,社会上持反对的声音占据了主流,但现实是一些教育资源比较好的学校依旧在收取择校费,并且持有发改委关于择校费收取标准的“尚方宝剑”。
“收取一部分择校费,是为了弥补学校教育经费的短缺。按照规定,学校根据师生比例,可以招8个班,但是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就从社会上招聘老师,多招8个班,因为招聘来的老师没有编制,就只能靠这些择校费发工资。”2月13日上午,郑州市某中学的一位老师说。
按照这位老师的说法,收取择校费是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资源,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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