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8(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9日

摘要:  十一、录取照顾政策   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

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复查不认真或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员的责任。学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将如实做好考生诚信记录,有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应由录取院校及时寄回考生报名地的县级招生办公室。

  各招生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籍注册部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同时要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正常报到截止日后20天之内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十三、招生经费

  85、考生报名时,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考务费。

  86、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87、经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军事、武警院校外,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30元。独立学院(民办)本、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