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8(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3年01月29日

摘要:  十一、录取照顾政策   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8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精神,评选出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3)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78、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生,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照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的加分标准给予照顾。

  79、上述照顾分数不累计,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体育特长生”不享受加5分照顾。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照顾分数计入高考文化课考试录取总分,录取时按总分(含特征分)投档。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填写《照顾加分申请表》,并交验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各级主管部门终审确认后,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考生所在中学负责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档案)。

  照顾加分的数据信息以各级主管部门终审确认后的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招生院校录取时参考。

  80、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具有高考照顾加分资格荣誉称号的评定(评选)活动,应在当年的4月20日前进行,并及时将其相关表彰决定(名单)报送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当年4月20日(含)之后评定(选)申请高考照顾加分的当年无效。

  81、各类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按照《关于报送2012年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照顾加分考生审核材料的通知》(吉招办字[2012]9号)文件执行。

  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必须将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和中学校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