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生考核管理办法(3)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4月11日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凡属专业培养计划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学年平均成
(七)同场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而受到第二次口头警告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舞弊行为。
在处理学生作弊的过程中,若学生不能有效地证明其所夹带的或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的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信息的形成时间,则推定此信息为考试前形成。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构成违反考场纪律:
(一)擅自将各类通讯工具、未被许可的计算器或工具书带入考场;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打手势暗号;
(三)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内高声喧哗、随意起立、走动或擅自移动座位的;
(四)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的;
(五)拒不执行《考试考场规则》或考场指令的;
(六)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监考人员应对当事人作出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取消当事学生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并当场收集和保全好有关证据材料,在《考场情况表》内作详细记录,由当事学生或二名在场人员签名确认后,于当场考试结束后报学院教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学院教务部门应进一步查证,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告知当事学生提请召开听证会,查清有关事实情况。
第三十条 作弊行为,经查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即时作出处理:
(一)凡有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根据当事学生认识态度与表现,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重修的机会;离校生返校重修期间发生作弊行为的,一律取消再次重修的资格;
(二)对构成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四)项的作弊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经查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即时作出处理:
(一)凡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其考试课程的成绩记为零分,根据当事学生认识态度与表现,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重修的机会;
(二)对违反考场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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