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函授教师工作规范(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4月06日

摘要:  为加强学校函授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函授教师的行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函授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函授教育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部分,各学院要根据教学需要和特点,选派有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同时帮助、检查、督促函授教师做好函授教学工作。  二、函授教师要运用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对函授生进行热情指导和帮助。做到严格要求、教书育人,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三、函授教师要努力钻研业务,改进教学方法,探索函授教育规律,提高教学质量。按要求编写好自学指导书,内容包括大纲、自学

同类专业水平相当。命题要注意成人教育的特点,记忆性题要少,理解和应用性题要多,要侧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考核,不要出偏题、怪题。

  3、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评定。评定办法为:考试卷面占60%,实习实验占10%,作业、自检测验各占15%,无实习实验的课程,作业、自检测验各占20%.

  4、作业、自检测验的评分办法:不按时交验扣5—10分,不交作业不给分。

  5、不进行自学,不完成规定作业者,不准参加面授和考试。

  6、考查成绩用五级记分法评定: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7、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不及格评定。

  8、考卷须在考试结束一周内评阅完毕。将考卷及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并报成教院(或所在教学单位)。成绩登记表书写端正,不涂改,须任课教师签名。

  9、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试考场纪律并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表。

  九、新担任函授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接到函授教学任务之后,应主动到办学单位阅读有关材料,了解函授教学要求及特点,尽快适应函授教学工作。

  十、函授教师要积极参加函授教学活动,总结函授教学经验,积极从事函授教学科学研究。函授教师从事函授教学科学研究,可向学校立项申请经费资助,成教院可给予适当补充。

  十一、函授教师不得自行停课、调课。需停课、调课者,必须到办学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对于热心函授教育并在函授教学和函授教育科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函授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

  十三、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桂林工学院函授教师工作规范》(桂工院教〔2003〕11号)同时作废。

  十四、本规范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