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3月24日
摘要: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成人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事项做好准备,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须由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基层部门出具证明,向成人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
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并参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业余学生超过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该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或免考:
(一)入学前三年内已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同层次同专业类型的同一课程的自学考试,并获得单科合格证书者,交验合格证书原件,准予免修免考。
(二)复学学生原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准予免修免考。
免考成绩记载以原成绩记载,并注明“免考”。免考课程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教学计划课程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院教学部负责考核成绩的登录,并负责向学生通知成绩,安排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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