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成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4)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1日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

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上报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转入学校上报毕业电子注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