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成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1日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

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理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视为旷课。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单位证明,病假应当有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的学历层次与原专业一致或低于原专业;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四)不允许转入毕业年级;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为脱产学习的,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学生处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学生以出书面形式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当退学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