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成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1日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

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由教学单位组织教学。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电子档案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延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两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学生成绩登记》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半闭、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的方式可采用平时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脱产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该科的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计分。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重修。

  第十八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毕业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同层次自学考试,近三年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己取得的其他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所在教学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