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成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11日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北经贸大学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和地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持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于每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