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3月01日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

  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请假。

  第二十四条学生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

  脱产与业余学生请假一周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至一个月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个月以上者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函授学生集中面授期间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内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假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事假应有家长或单位证明,病假应有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者,做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