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1年03月01日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报省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制。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加上2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河北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考绩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的方式可采用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
脱产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该科的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评定分百分制和四级记分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重修。
第十九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的其他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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