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成人脱产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23日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成教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事先向成教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假期

  班长(或指定的班委)必须每天进行考勤,将考勤结果送班主任或辅导员审阅并转报成教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定期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

  教师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确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等),并可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内容之一;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反映,由学院累计登录。

  对考勤中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教学参观、社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与会议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学生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内按迟到、早退计;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建议休假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必须由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3天以内(包括3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同意,交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请事假1周以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审核、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2周。在校外教学时,请假3天以内(包括3天)由带队教师批准,3天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原批准人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是否同意续假,应回复学生本人。

  一学期内,学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的,应予休学。

  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跨学期开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