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23日

摘要: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

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一)参加相同专业、相同课程、学时数不少于本院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二)已取得的其他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院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

  (三)根据校际间跨校修读协议在他校取得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免修手续的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

  脱产与业余学生请假一周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至一个月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个月以上者报成人教育处批准。函授学生集中面授期间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内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成人教育处批准。假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事假应有单位证明,病假应有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