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7日

摘要:  为培养具有成人高等学历,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勤奋学习,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为进一步健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成人教育的教学特点,特制订本执行细则。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新生报到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壹周,未准假或请假期者,

试要求一致,补考成绩按卷面实得分记载,但要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如遇无后续班级重修,可在修业年限内给一次补考。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期考试,必须事先请假,经学务科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与期末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同时进行;原来已批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另行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跟班重修考试(重修见第四章)。

  第九条 1、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并不准参加补考,如在以后学习中确有悔改表现可申请办理重修,参加考试。2、参加考试不交卷者,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作弊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并通报工作单位。

  第三章 升、留、降级

  第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升级,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者、允许带科升级。

  第十一条 经过补考,学期两门课程不及格或学年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也应留、降级。在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处理的称为降级,在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处理的称为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降级规定的,可以跟班试读,连同第二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为留级处理。

  第十二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无后续班级,学校可令其随班试读,学生试读期间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并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办理: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应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试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3、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试成绩及格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该课程允许免修。学生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准留、降级两次。

  第四章 课程免修、重修

  第十五条 关于课程免修:

  1、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可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成绩证明,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免修,但单科成绩须在70分以上。

  2、学生通过自学或从事特殊行业(如远洋、野外)或具有特殊原因的,不能坚持听课而又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学校批准,可免参加部分课堂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