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规定(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30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初步审核准予毕业

  第十五条 符合外语免修条件且已申请获准免修的毕业生,经初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虽然学位外语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但毕业时因课程考试、毕业论文成绩等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仍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十七条 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准备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不得安排在毕业前的最后学期。有关院(系)须将学位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我校每年9月下旬办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的学位申请,经学位资格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学校在申请者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后的4个月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因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到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处分后一年内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受过两次处分或一次记过以上(不含记过)处分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学期或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学分数)/∑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二条 凡外校学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均须缴纳考试和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及两个补充规定(南字[2004]5号、南字[2004]8号、南字[2005]45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