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规定(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30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初步审核准予毕业

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对有疑义的课程或论文可组织考核,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并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由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十条 凡外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我校学士学位,必须符合细则所规定的条件,由学生所在学校推荐申请名单,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使用教材的情况;

  2、学位申请者在校和工作单位的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

  3、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

  经教务处初审后按本细则的审核程序(不含第四条)办理。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高中起点本科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专科起点本科为二门专业课。考试科目由主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划定。

  第十三条 学位外语考试由省学位办命题,校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每年一次。本科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次年,每年均可申请。申请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下旬,在继续教育学院报名,考试成绩合格记录在案,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份的第三个双休日。

  第十四条 需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班学生于毕业当年的9月下旬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参加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后于10月中旬将名单报教务处。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指定相关教师命题,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与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位外语考试同步,即每年11月份的第三个双休日。

  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若有不及格的,可申请参加毕业后次年即下一届毕业班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补考)。参加毕业后次年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补考)须由学生本人向有关院系或函授站提出申请并缴纳考试(补考)费用,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后若还有不及格课程,则不再安排考试(补考)。

  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毕业当年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必须在当年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次年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考试后,若有课程不及格,则不得申请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