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3月30日

摘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初步审核准予毕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初步审核准予毕业;

  3、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在3.0以上(含3.0);

  4、参加我校教务处组织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及格(高中起点本科,考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专科起点本科,考两门专业课。各专业须考的专业学位课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都已单独列出);

  5、初步掌握一门外语,参加由江苏省学位办统一命题,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学位办规定的分数线或符合省学位办规定的免试条件;

  6、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一次完成,且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者;

  3、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在3.0以下者;

  4、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下者(百分制为79分或79分以下者)。

  三、审核程序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当年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审查,填好学士学位考试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审核专业学位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所使用的教材,并根据审核通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指定教师进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参加学位外语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并将合格者的学位申请材料送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成立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