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3)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8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学位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第四届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切实保证我校授予
2、毕业证书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3、重庆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考试合格证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5、同底版免冠1寸照片2张;
6、毕业生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二)继续教育学院按相关规定审核申请者资格和所报材料,向重庆交通大学学位办上报符合条件者名单,并提交其申报材料。
(三)重庆交通大学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有疑义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位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审核通过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获得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名单。
(四)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申请人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
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须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凡脱产及函授教育本科专业学生入学、自考本科专业学生第一门课程合格后均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原实施细则从该细则批准之日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重庆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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