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8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学位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第四届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切实保证我校授予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学位[2006]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第四届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切实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脱产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核准予毕业。

  (三)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应通过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非英语语种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PETS5考试。

  1、在学校本部和学校市内函授站就读的本科学生,应参加重庆市学位办举办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在我校校外函授站(自考助学点)就读的本科学生可在当地报名参加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考生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到就读函授站(自考助学点)报名参加次年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各函授站(自考助学点)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次年准备参加当地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考试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表2)送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3)我校汇总后在12月30日前向重庆市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次年我校考生在外省参加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