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细则(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8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学位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第四届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联席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切实保证我校授予
(4)考生在次年度按当地省级学位办要求报名和参加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5)凡未经重庆市学位办同意,考生在异地参加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不能作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依据。
(四)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及以上等级考试。
(五)脱产及函授本科层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平均成绩在65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或75分及以上)。
(六)勤奋学习,积极工作,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所涉及的行业工作。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仅因成绩考核不合格暂作结业处理者,在结业后一年内成绩补考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取得毕业证后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时仅因未通过外语及计算机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在毕业后两年内参加相应的等级考试,成绩通过者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考核作弊者。
(三)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三门及其以上者。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均按60分计。
(四)脱产及函授本科层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试平均成绩低于75分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平均成绩低于65分,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考核达不到良好者。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重庆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接受学生申请、材料准备和初步审查工作,并上报重庆交通大学学位办。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办理,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11月1日至30日受理学生学位申请事宜。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后三个月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填写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交如下材料:
1、成绩总表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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