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保海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海南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保海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海南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所在学校学位主管部门(如教务处)统筹管理。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坚持择优授予的原则,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予单位),必须是我省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省普通高校经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成教本科专业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我省普通高校成人本科毕业生。

  (二)我省普通高校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提出,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三)外国语水平达到省学位主管部门要求的“合格”标准(另行发文)。外语成绩的有效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五)“专升本”学生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巳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六)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其他授予标准。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