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保海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海南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学

的通知》(琼教高[1997]13号)以及《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补充通知》(琼教高[1999]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