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2)
- 来源:
- 江西成考网
- 发布日期
- 2010年02月20日
摘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保海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海南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海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省学位工作。学
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主管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二)我省普通高校成教管理部门接收本校成教本科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并编制海南省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由成教部门核清后提交本校学位主管部门;不是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核清后,移送同意受理其申请的授予单位的学位主管部门。
(三)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主管部门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四)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行校、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制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该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在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情况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机构、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有关单位要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在工作中,如有违反《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位授予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省学位委员会有权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第十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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