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3)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得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等),以及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办学单位

始由省学位办组织统考)。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定。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有关情况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投票,确定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7、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的评审结果,向决定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附则

  第七条 我校每年五月和十二月受理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凡外校学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者要交纳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费、评审费。

  第九条 凡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以后一律不予补授。

  第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