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2)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得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等),以及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办学单位

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提出拟授予者名单。

  3、教务处。作为我校学士学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①拟订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②初步审查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③责成学校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考试或考核,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意见;④定期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⑤研究解决学校授予校内外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4、成人高等教育的院、校级管理部门。作为办学单位,其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向教务处按条件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负责提供审查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档案材料。

  五、工作程序

  第六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本人申请。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办学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办学单位(指成人高等教育的院校级管理部门,下同)推荐。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进行初审,向教务处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同时需交下列材料:

  (1)被推荐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对教材使用情况的说明。

  (2)被推荐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材料(含各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以及主干课程试卷);

  (3)被推荐者学习期间在校和在工作单位的政治思想表现材料;

  (4)学士学位推荐申请表。

  3、教务处对推荐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教务处对办学单位推荐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可受理后按系编制出具有有申请资格者名单,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会初审。

  4、院系学位评定分会初审。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会根据教务处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组成由3名(含3名)以上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参加的专业评审组,对具有申请资格者的学业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2-3门主干课程的分科或综合的考试和考查。根据审核和考核情况,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5、教务处组织外语考试。所有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者均需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外语考试,根据外语考试成绩,教务处对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作必要调整(92年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