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工作细则

来源:
江西成考网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得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等),以及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办学单位

  一、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得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等),以及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均可经院、校级办学单位推荐,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经办学单位及学生所在单位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2、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等)达到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水平,成绩优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本门学科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3、外语成绩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水平。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3、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行政处分者。

  4、在学习期间,因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等原因则受过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者。

  5、在学习期间,因犯有打架、斗殴、流氓、盗窃、贪污、受贿、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过处罚者。

  6、在学习期间,有二门(含二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方才及格者。

  7、经确认,在学习期间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8、留级者。

  9、完成学业时间超过原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年限者。

  四、工作机构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的领导下,由下列机构协同办理: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并监督实施,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位。

  2、院系学位评定分会,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对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着重把好业务关,认真审核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等)的情况,必要时应对申请者